根據污染程度,《排污許可證申請與發放技術規范總則》將廢氣和廢水的排放口分為主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2)主要排放口由《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及各行業技術規范確定。申領排污許可證時排放口編號原則(2)如果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有對排放口編號,則按照《關于開展火電、造紙工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填寫。
根據污染程度,《排污許可證申請與發放技術規范總則》將廢氣和廢水的排放口分為主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對主排放與一般排放口采用差別管理模式。主排水口控制排污量和排污量;一般排污口原則上只控制排污量,工業排污口如有其它要求,從其規定。
確定主排放口的原則。
自動監測數據傳輸應符合HJ212協議最新版本的要求,其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至少每10分鐘實時傳輸一次,如廢氣污染源、廢水污染源流量(速度)計、溫度計、pH等。設置在監控站、排放口、污染控制設施等關鍵位置的視頻監控設備,可以通過遠程、實時存取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6個月內遠程獲取視頻信息。污染控制單位負責自建視頻監控系統的安全。設置電力監控裝置的排污單位應每隔15分鐘發送一次電量、功率數據,保證數據傳輸率達到99%以上。
(1)根據《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簡化管理的污染物排放單位的許可事項包括污染物排放類型和許可濃度,不允許排放。因此,根據主要和一般排放口控制要求,根據一般排放口控制,確定對排污單位排放口的簡化管理。
(2)主要排放口由《排污許可證申請及核發技術規范》及各行業技術規范確定。
(3)除了上述規定外,原則上將與下列生產設施相對應的廢氣排放口作為主要排放口:
鍋爐和燃氣渦輪組各種燃料;
?工業爐窯(水泥窯、煉焦爐、熔煉爐、焚燒爐、熔化爐、鐵礦燒結爐、加熱爐、熱處理爐、石灰窯等);
?化工類排污單位的反應設備(化學反應器/塔、蒸餾/蒸發/萃取設備等);
其他污染源與上述污染物排放相當。
(4)對多個廢氣污染源共用一個排放口的,凡涉及主要污染源的排放口都是主排放口。
建筑研究環境-污水出口。
申領排污許可證時排放口編號原則
(1)若當地環境保護主管當局對排放口有編號,則應填寫現有的當地環境保護主管當局號碼。
(2)如果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有對排放口編號,則按照《關于開展火電、造紙工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填寫。
注:1.在排污許可期限內停止生產的,應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其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2.執行報告中所報污染物排放量為:生態環境年度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